再说第二个案子,这个案子是一起恶性的刑事杀人案,案发于广东,案犯是一个年仅十六岁的少年,他杀死了自己的宗族长也是他们的村长,最后判决这个少年死刑。
可据我们广东都察院的侦办了解,这个少年之所以杀人,是因为这个宗族长九年前因为礼,因为他守寡的母亲没有一直守寡,找了个邻村的男人,所以将他的母亲沉了河。
于是这个失去了母亲的孩子将仇恨刻在了心里,他吃着同村同族人的剩饭活了下来,复仇的信念支撑他长大、强壮,而后他杀死了这个族长,只杀了族长,没有连累无辜。
案发之后,广东都察院给出的量刑意见是宽大处理,希望可以不判死刑,但是广东司法院还是判了死刑,最后这个死刑的复核也是海院卿亲手签的字,因为杀人偿命,觉得天经地义。
海院卿的为人过于顽固,虽然他做到了有法必依,但他从没有想过,律法的制定要符合国家发展的需求以及一些基本朴素的情感。
现如今,国家发展的很快,因此引起了不少我大明朝过往从未遇到过的棘手案件,现有的大明律已经无法妥善的处办这些案件,可司法院从没有到实地去了解这些案子为何出现,百姓对这些案子如何看待,期待一个什么样的判决,司法院从没有在乎过。
他们坐在公堂上拿着大明律就把案子给办了,口口声声有法必依,按法办事,但是法律需要改变,需要完善。
《周礼》诞生之前我国还没有法律,但是我们都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因为杀人偿命是基于受害人其家属最朴素的情感,可是后来发现,杀人也分很多种情况,比如说自卫、复仇,于是周礼就规定自卫杀人可以无罪,复仇杀人可以减刑。
为什么会出现无罪、减刑这种情况。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出门喝酒,一个醉汉拿着刀要杀你或者杀害你的家人,你通过反抗杀了他,法律自然不会认定你有罪,因为每个人都有活下去的权力,任何人不可以剥夺,保护好自己和自己的家人都属于自卫。
而复仇也很好理解,有个人杀了你的父母或者妻儿,你当时不在家人身边或者年幼无力反抗,只能在几年后寻凶报仇,这种虽然属于私刑但属于复仇的范畴,那么是可以减刑的,这种就是为了保护和保存我们的血性。
可是关于复仇的法律在宋代被废止了,至于为什么废止,哪些人有废止的权力,又为什么要废止,我看大家心知肚明。
没法说也不能写成字,但是后果很清晰,那就是拥有近一万万人口的赵宋全是羊,老百姓没血性,当兵的也没血性。
至于当官的,除了会欺负老百姓还会什么?
他们面对百姓穷凶极恶,面对异族就只会献妻献女,靖康之耻,更是我国家千古奇耻!
最后北宋亡于女真,南宋亡于蒙古,两个国家都是亡于侵略,那么多人口子民,别说拿刀拿枪,就算拿木棍拿锄头,怎么会被几十万的女真人、蒙古人所亡国,所奴役?难道那时候的女真人、蒙古人有火炮和火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