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就在老唐前世,零几年的时候就有很多公检法系统的法律专业人员发表过看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本身这就很模糊。
既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那你这就没办法给人定罪,那既然没办法给人定罪,为什么你还要发回重审呢?
这岂不是和“疑罪从无”的法理规则相悖吗?
什么情况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发回重审呢,就是在经过审查后发现新情况的,那发回重审没有一点问题。
否则老唐认为,这种在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子,上级法院就应该直接判决当事人无罪!
以前曾经有个案子,很早了,法学生很多都在课本里见过的,非常经典的一个案子。
四个嫌疑人从被审查起诉后,一共被判了四次死刑。
九几年的案子了,因为案件重大,所以中院负责一审,四个人全部都是死刑立即执行。
几个人上诉到高院,高院这边“刀下留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并且提出了多个疑点。
这里要说明一下,重审,就是你重新走审判程序。
一审案件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那这个重审还是一审,也就是说还可以重新上诉,而不是申诉。
上诉和申诉的区别是什么,上诉期间,判决不会生效,因为是二审终审制。
但是申诉就不一样了,申诉就意味着二审已经判了,申诉期间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当然死刑比较特殊,人死了你就算申诉成功也不可能再活过来,所以死刑又有个复核程序。
只不过当时死刑复核还没有收归最高法,地方高院就能复核。
然后……没有任何新证据,中院重审再次判死刑,然后就是几个人再上诉,高院再发回重审,中院再死刑……
这么拉锯战连着来了三次,最后第四次,高院没再发回,直接自己改判几个人死缓和无期,算是留有余地。
冤假错案这种东西,一旦出现,影响的从来不是法院一家。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判决,影响的是三家!
所以老唐从未觉得高院发回重审就咋样咋样,这从来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没有长久斗争的决心,是不可能啃下冤假错案的。
时间一晃来到了下午,老唐接到了电话。
“明天上午九点是吧,先开一个,行没问题。”
挂了电话,老唐随即拨通了另一个号码:“喂,刘莉莉是吧,对我是唐方镜,你爸那个案子,明天上午九点开庭,如果想来参加的话今天就得来林城了。”
电话另一边的刘莉莉闻言很是开心道:“唐律师?您现在没事了吗?案子又由您来处理了?前几天宋律师才说没法开庭的。”
这段时间对于刘莉莉这些人来说,真的是跌宕起伏。
本来在高院发回重审后,他们这三十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和近亲属都以为能伸冤了,都在好好等着。
结果等了这么久都没动静,反倒是律师那边说现在连庭都开不了,一直被拖着。
原本以为这事又没下文了,谁料到唐律师接管了案件,而且直接就定下了开庭时间。
老唐闻言笑道:“我没事了,这些案子比较特殊,还是我来比较快,总之你们自己决定来不来。”
又聊了两句,老唐挂掉电话,他这边还有其他事。
刘莉莉赶紧开始通知家里,他们必须得去参加庭审!
时间一晃到了第二天,老唐早早地起床来到了中院,站在外面静静的等着。
没一会儿,刘莉莉一家人都来了,互相打完招呼,都没有多说什么。
九点,刑庭开庭,陶东里作为审判长宣布开庭!
只是……虽然今天坐在了上面敲锤,但陶东里总感觉自己还是很被动。
市检察院检察官同样出庭。
虽然都是强拆过程中的反抗,但这次老唐的辩护思路和黄礼成案不同,那个是确定黄礼成有故意伤害行为,证据都很充分,只是因为存在正当防卫这样的阻却事由。
而这次,刘上进的案子,主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程序还是那样的程序,老唐在案件中主要提出的问题是,刘上进到底有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我们都知道,故意伤害罪要想成立,不单单是要有客观方面的动手以及损害结果,还要有主观方面的故意!”
“而在本案中,被害人刘某等三人强行入侵我方当事人的住宅,欲要将其带离,在这个过程中刘某抓住了我方当事人的胳膊进行强硬的拖拽。”
“综合各项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我方当事人当时抓住刘某胳膊的行为是为了推开对方获得自由,而并不是为了伤害对方。”
这种刑案的思路在老唐这样的刑辩老油条眼里并不难,难得是法院愿不愿意听你的思路。
事实证明,之前的行为很有效果,陶东里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打断。
案件并不复杂,当时要进行强拆了,三个人进了刘上进家里,拽胳膊的拽胳膊,推人的推人,准备把人直接强行带出去,然后直接拆。
这法子看起来粗暴,但是在当年强拆中很有效,反正把你先带出去,拆了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