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特殊班会(三)

小法庭 柳知非 1745 字 2个月前

“‘好神经’?为什么要这样叫?”

“因为我的名字叫郝辰晶。”

“哦,故意把同学的名字按照贬义的谐音来称呼,这就是一种欺凌。”酷博士回答。

接下来班会的气氛就像激流,同学们就是激流中的鱼儿,争相跃出水面。

“老师,我从厕所出来,一个男生在走廊里跑得太快,把我撞倒了,这个是欺凌吗?”一个女生站起来问。

戴聪明抢着回答:“我来回答。这个不算,撞你的同学不是故意的。”

……

杜克坚问:“我有一个问题。同学们在遇到欺凌的时候可不可以还击呢?”

酷博士回答道:“法律上有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需要具备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不法的侵害发生;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第三,必须是没有其他的方法来阻止不法侵害;第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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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博士继续说:“我们通常不鼓励同学们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第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无法掌握,第二,防卫可能会招来更大的侵害。我鼓励同学们告诉老师、家长。由老师和家长进行处理。”

酷博士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戴聪明插话说:“所以,学生应该首先报给老师。对于严重的欺凌,需要动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肖问豪负责本次班会的录像。

班会结束,一位男生悄悄地跟在杜克坚的身后。杜克坚回头,看见了谢博林。直觉告诉杜克坚,谢博林有话要说。

杜克坚与学生的谈话时间都很短,但是这一次,在一个僻静的会议室,师生二人之间的谈话属于“超长待机”。

“博林,你说的第一件事就当它没有发生,你说的第二件事我会处理。”

这是杜克坚在谈话结束时嘱咐谢博林的话。

6.开庭审理

班会之后不久,原告潘毅军诉被告桑普照、越西区第三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其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潘定之出庭应诉。被告桑普照亲自出庭应诉,被告第三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廖东星亲自出庭。审判员在核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后进入法庭调查。

审判员问桑普照:“你判断桑志正当防卫的根据是什么?”

“潘毅军偷桑志的钱。”

“钞票都是一样的,有什么证据说从潘毅军身上发现的钞票就是桑志的?”

“这是一张百元钞票,桑志在钞票上用铅笔写了两个字。”

“哪两个字?”

“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