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章 鸡肋篇③

但从社会结构来看,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的罪民后代,在刻意的放纵下,到处都充满着压迫和剥削。

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明确导致了社会结构的“畸形”。

而罪民中那些弱者、无依无靠的普罗大众,无疑都成为了牺牲品。

(在狭义上,“普罗大众”中的“普罗”来源于法语的“prolétariat”,意思是“无产阶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无产阶级是指那些不拥有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人群。这种理解下,“普罗大众”特指无产阶级,即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些处于经济底层、生活困苦的广大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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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义上,“普罗大众”则泛指普通民众,也就是那些不属于社会精英阶层的人群。在现代汉语中,“普罗大众”经常被用来指代普通民众,包括工薪阶层、农民、学生等广泛的社会群体。这种理解下,“普罗大众”成为了社会上多数普通民众的代称。)

……

说回开篇。

之所以要提这些,是为了引出两个或者说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

“娼/妓”和“娈/童(男/娼)”。

为什么明明是两个却要说是一个呢?

这便要从古代“娼”字的写法说起。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中有“倡”字,但没有“娼”字。

梁朝顾野王《玉篇》上才开始出现“娼”字。

研读《说文解字》、《玉篇》以及宋代丁度的《集韵》等着作,我们便可知道:

一、古代娼/妓始源于音乐歌伎。

二、古代“优”、“娼”不分。

三、古代的“娼”是不分男女的。乃是母系社会、父系社会不成熟时期的社会痈疽。

……

那么,在修仙界,作为“半殖民且半封建”的行台,这个群体是否存在呢?

答案是肯定的。

(咳!我知道你们想看什么,但真不是你们想的那样。)

(在继续这个话题之前,事先声明,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健康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还涉及到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任何非法活动。同时,我们也应该建立积极、健康、和平的社交关系。以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远离赌毒,从我黄某做起。)

根据少女的了解。

这些罪民之后的首脑,打下地盘后,许多都将青/楼合法化,但因为苛捐杂税太重,导致市面上大致分划为两种类型:

“官/妓”与“私/娼”。

先说前者。官/妓是指由官府或官方机构设立的妓/女与娈/童,以供修士、官员和富人享乐。

这些官/妓通常受到官府的直接管理,并在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

势力则对妓/院进行收捐,而妓/院如果想正常营业。

就必须在衙门登记之后,按时缴纳“花捐”(对妓/女卖/淫收入课征的一种捐税。官府通过征收花捐来增加财政收入)才可以。

例如在蒙损所在的最高那座灵山脚下。

势力的首脑名叫“高堂藤”,先不说此人如何,单提他颁布的律法《乐户捐征收章程和妓/捐征收章程》。

(乐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等音乐歌舞专业活动,名隶乐籍,户称‘乐户’。他们的社会地位通常较低,部分来源于罪犯的家属,也有部分原为良人。)

(这种制度作为历代统治者惩罚罪犯和政敌的一项手段,从北魏一直延续至清。)

(此处主要指旧时青/楼或妓/院的别称。特别是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女、娈/童户。)

里面详细规定。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