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哲旭大声说道,说话的语气听起来比姚玲还要理直气壮,仿佛真有一种为生民疾苦而奔走的气势。
“第一,我知道你们所谓的国安并非是社会问题执法机构,它的执法权仅限于国家安全方面,所以该部门的相关文件不能当做有效证明,也不能代替公安机关执法证明。
同样,此类案件为民事纠纷,由国安出面调查不符合法律要求,我方要求对方律师出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记录,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第二,如果此案涉及到华夏国的国家安全,我方申请办理案件移交手续,我做为大寒蝉国公民有权利及有义务保护我方公民在华夏国的安全,并按照国际法的要求将我方公民交由我国驻华夏国大使馆处理。
第三,我……。”
苏哲旭还要再说,审判长敲响了手中的法槌,打断了苏哲旭的话。
“被告方辩护人,请注意你的言词,如你所说,我们现在进行的是民事案件审理,你可以对原告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合理质证,但请不要在法庭上提出与本案无关的要求,另外,我提醒你一句,我国国家安全问题有专门部门进行处理,不在本案审理计划当中,你所提出的诉求可以向你方大使馆 提交申请,但如何处理,由其他部门裁定,如果你质证完毕,下面请原告方律师进行补充。”
说完,看向姚玲道:“原告方,针对被告方律师提出的质疑,你有什么补充的吗?如果没有,法庭将进行下一步。”
“我有补充,对方辩护人,我提供的相关部门证据,只是我方国安部门在调查一项涉及安全问题时无意间得到的,按照《民法典》之相关要求,各部门在核查问题时,发现与本部门职责无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转交给公安,法院,或检察院以及纪检等相关部门,另外,该证明只证明我之前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并未对被告的行为进行直接指证。”
“我反对,该证明除印章外,没有任何方面可以体现为国安开据,我方要求国安相关人员提供证件当庭证明。”
“国安部门通过国安公开邮箱发送的相关文件,有据 可查,完全可以当做证明,找相关人证属于故意拖延时间。”
“之前相关证据,对证明我方当事人的通话真实性存有疑义,而 且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孟敏的名下账户资金为非法收入。即然国安的所谓证明不能证明之前提交的所有证据,那就应按照相关规定暂时搁置。”
“被告人孟敏帐户里的资金虽然不多,但我们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孟敏账户里的资金均为非法所得,而且只是非法所得的一部分。如果有必要,我会向法庭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