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两个灭绝人性的司机!1995年河口县“5·28”抛尸杀人案

况胜利回答:“不怕得。”

当车行至八南公路29公里加950米无人的转弯处,况胜利停车,下去将车门打开,罗兵即将死者抱下车,抛入路坎下灌木丛中的干沟里。

此时,杨春琼醒来感觉不对,就喊“救命!”刚要喊第二声,毫无人性的况赶紧捏住杨春琼的脖子,揪住头发向靠垫上砸……然后,况胜利以为杨春琼已死,即将其抱出驾驶室丢入距代仕兵尸体1米左右的干沟中。

罗兵用毛巾和手套擦干净座垫上的血迹,将毛巾和手套丢了;况胜利也将沾着血的白衬衣脱下来丢了。一切做完之后,况、罗二人连夜驾车往四川省方向逃窜。

杨春琼苏醒过来,看了一下1米外的丈夫,没有气了,她就爬到公路上。杨春琼就是旅客反映在马关县古林箐新田湾处见到的浑身是血的女伤者。

况、罗二人逃回永川之前,公安机关就与四川省取得联系。当查实犯罪嫌疑人之后,省交警总队连夜将法律文书传往四川省公安机关。

1995年6月1日,四川省永川市公安局电告:“况胜利、罗兵5月31日晚回永川。现车扣留,人被监视,况、罗二人交代在河口发生交通事故。”

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派出精兵强将,日夜兼程,不辞辛劳地往返行程4000多公里将况胜利、罗兵二犯罪嫌疑人从四川省永川市押解归案。

1995年11月,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公诉人在法庭上认为:在本案中,罗兵、况胜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代仕兵死亡,杨春琼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况二人在肇事后企图逃逸,情节恶劣。在运送受害者去医院途中又萌发抛尸杀人的念头,随后就实施了杀人行为,此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罗、况在犯罪过程中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况胜利无期徒刑,罗兵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本案中,若罗、况在交通肇事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去救人,后果将是另一种情形,而二人却采取逃避的态度,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更为恶劣的是又采取了抛尸杀人的手段,进一步陷进罪恶的深渊。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充分树立法制观念,认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