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认为,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知情权……”
方大状的话说完,对面的老范开始回复。
害怕归害怕,但该说的还是要说。
“本案中涉及的商品总金额为2899元,原告开团时砍掉的金额为……剩余金额占比为百分之一,故活动显示砍价百分之一免费拿,没有任何欺骗的地方。”
“而后原告邀请朋友砍价,每次点击可得0.01元,所以后面不足百分之零点一,根据算法,剩余金额占比约为0.009996427,但是,因页面显示百分比有限,故只显示为仅差百分之00.9,而原告通过后续各种砍价活动……”
“因此,对于原告所称我方侵犯了其知情权的话,我方认为,并不存在相关问题,每次砍价多少,一应算法都有显示,只是因为显示程序问题,所以无法全部显示出来,只能一直显示百分之00.9,因此,我方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老范说的很随意,但是周某人和方大状都听得愣住了。
等等,让我捋一下,所以,那屏幕上显示的,仅差百分之00.9,就能砍成,其实那根本不是什么百分之00.9,那是一个后面至少有六位小数点的数字?
而且,现在别说是方大状了,周毅都想站起来开喷。
这种辩论就是说,我们是把这些都做了的,但是呢,因为显示程序的问题,所以没显示出来,你们看到的才会是那样。
所以我们不背锅,我们没有欺骗行为,都是显示程序的问题。
听着人都感觉傻了。
是,从逻辑上好像是没毛病啊,人家是真的有准备的,只不过没办法显示出来。
但是,再把那些带着强烈诱导性的话加上看一看呢?
方大状开口道:“我这里想问被告方几个问题。”
上面法官表示了同意。
“第一个问题,并夕夕,及其运营公司是否早已经知晓存在这样的显示程序问题呢?”
老范在方大状说出要问几个问题的时候就开始感觉不对。
他被按在地上摩擦过,所以他比较清楚方大状的套路。
但是没办法,这种情况下根本没办法拒绝。
所以只能模模糊糊地说道:“这个以前也不太清楚,但是后面知道的……”
“以前?是什么时候呢,该活动已经持续数年,我不认为本公司自己编写的程序算法,本公司会不清楚其具体情况。”
“嗯就是,就是我也不太清楚……”老范只能说道。
“好,他说他作为公司法务,代理案件,却不清楚业务情况,不过没关系。”
“第二个问题,将0.0009……抱歉,我的记性不好,这数字太长了,这么长的小数点后数字,缩写为两三位,那么我想请问,并夕夕应该清楚,这样子会对很多消费者造成误解吧?”
老范想说踏马的,但不敢说。
“应该吧……但不是你说的这样……”
老范在努力辩解,但是没用,法庭上是要讲道理的,而不是在那里说车轱辘话。
方大状一挥手:“好了,那就是知道的,而且我以为,以最基本的原则来推断,他们也能知道会造成这种误解,否则没办法解释他们在活动里添加了那么多诱导性言论的行为!”
“现在,根据被告方的发言我们可以知道,并夕夕以及其背后的运营公司梦寻公司,在很久之前就知道有这个显示程序问题,而且更是清楚,这个问题会造成消费者很严重的误解!”
“但是呢,砍价免费拿活动已经持续如此长的时间,并夕夕和梦寻公司明知此问题会造成消费者很大的误解,结果,却没有任何相关的解释说明,对吧?”
后面那句话是在问老范的,老范能说什么,没有解释就是没有解释。
并夕夕闲着没事干了来解释这种问题。
但他现在的心里憋屈的厉害,这种从始至终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的感觉,很不爽。
只是考虑到对方的身份,所以强行按捺住那种情绪。
这边,方大状却是不管不顾,文来有文对,武来有武对,没有板砖,他方大状单挑也是不怕的。
“我想说,这么长时间,没有进行过任何相关方面的解释不说,反而在活动中添加了很多诱导性的语言,比如‘仅差百分之00.9,’或者是‘今天你是最幸运的’等等,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是在利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来达成并夕夕公司的某些目的呢?”
“比如吸引新用户?引流?”
“被告方一直辩称说该活动并没有让我方当事人付出什么,但是,这么多的消费者信息,本身就是一笔不可估量的财富!”
“所以,这种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呢?”
听到这里,老范终于忍不住了。
“你这是怎么说呢,法官,我认为原告律师在通过自己的主观臆断来混淆视线,我方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手机已经砍价成功了,我方没有欺骗……”
激动之下,声音倒是很大,但依旧是车轱辘话来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