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你等等啊,你说的意思就是我那个饭打开了,然后只有在里面有苍蝇那张照片对吧,可是同志,咱们就以普遍理性而言,谁也不可能吃个饭还拍个开箱视频吧,那不现实。”
“而且家里面也没有装摄像头,这个你说的证据,我认为没几个人能拿出来吧。”
当初没有和周菜鸟问清楚,所以周毅不知道具体有什么规定。
但他用最朴素的逻辑来理解这个事,就觉得不现实。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外卖这个领域就没办法维权了,店里面倒还好,现在一般来说都有监控。
“这个问题我也没办法,周先生,我得和您说一下,您看您既然能说出这些话,就说明你也懂点法,咱们这个都知道的,谁主张谁举证,您主张说对方的饭里面有苍蝇,您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
这……周毅不知道咋办了。
“那个同志,您看能不能先等等,我总感觉不是这样的,要不我去找个律师朋友问问吧,完了给您回电话可以吗?”
对面的小哥沉默了一下,估计是没想到周毅会这么说,不过还是答应了下来。
挂了电话,周毅马不停蹄地就拨通了方大状的电话。
这个时候当然是方大状靠谱了,而且关键是周毅也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都说举报打官司,法律途径,这些事的前提都是固定证据!
那么按照正常情况,证据不太容易固定之时,怎么办呢?
还是说每次吃个饭前都录个开箱视频?
那真的不现实。
电话拨通,方大状还没说话呢,周毅已经开口道:“方大状,有偿咨询。”
“好,说问题。”
周毅赶紧将之前的疑惑说了出来,然后问道:“方大状,你们之前总是说,谁主张谁举证,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咋办呢?”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所内的方大状一脸轻松道:“但是吧,并不是说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必须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法律实践中,尤其是消费者和卖家的纠纷中,消费者处于天然的弱势方,所以最高法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之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我们在诉讼举证中,同样有着很多的原则,比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比如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等等,”
方大状开始了相关的解释,周毅也听的很认真。
真的算起来,他还是第一次接触到这些东西,这让原本以为法律也就那样的周某人那颗飘着的心又落地了。
法律是真的很繁琐,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律师都会说自己懂得不多。
“尤其是消费者维权的领域,咱们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就有相关规定,对于一些耐用品或者是服务,其瑕疵证明责任,就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比如你买一台电脑,如果这台电脑出现了瑕疵,影响使用,然后责任划分出现了争议,对方说这是你弄得。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不需要去证明,相反,需要对方去证明他们在给你卖这个电脑的时候,这电脑上没有这个瑕疵。
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同理,举证责任转移也是一样的。
“这方面,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有,消费者‘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需要证明,其损害不是因其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
额……周某人再次晕了。
“说人话就是,放你这个案子里,你在里面吃着遇到了苍蝇,完了对方说不是自己弄得,那就得他来证明,那苍蝇不是自己弄得,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
这就是举证责任转移。
不能说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两边互相掰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总得有个解决问题的章程,这就是章程。
为什么会有这规定,因为食品药品很特殊,特殊到什么地步,你买其他的东西,知假买假完了要钱很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但是食品药品是例外的,这同样在“规定”内。
也就是说,对于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不认为是敲诈勒索!
开店卖吃的,从来都不是那么简单,食品药品,关系太大了。
“行明白了,那我先挂了!”
挂了方大状的电话,周毅赶紧拨通了那个小哥的电话,咱们一切都按照法律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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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已经准备家里写一天的,结果出了点意外,一直到今天下午才解决,所以更新少了很多,不过还好吧,这是五千字大章,今天应该还有一章,完了等明天我看请个假,给大家再爆两天,补上。
打赏感谢放下一章。
法律理论这些,都是一家之言,经过检索很多消费者纠纷的案件发现,有的判决适用了举证责任转移,有的则不是,自由裁量权嘛,反正大家姑且看看,但是法条什么的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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