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生产监督权?:职工有权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干部的安全行为,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以及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4.?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停止作业避险权?: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且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拒绝违章指挥权?: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操作,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7.?批评、检举、控告权?: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检举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8.?工伤保险赔偿权?:工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紧急避险权?: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10.?投诉上告权?:如果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
实际上,《煤矿职工的十大权利》早就有了,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只是由于在宣传贯彻落实执行上被或多或少打了折扣,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而已。这次被余良重新拾起来,也只是物尽其用罢了。
当书记吴前进得到这个消息后,把工会主席任南飞叫到自己办公室,狠狠批评了一顿。说这么一件有影响的事,居然被一个考核办副主任抢了先,你们工会十几号人是干什么吃的?
“书记,余良这小子的手是不是伸的也太长了?”任南飞有些不满的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