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三大案(下 )

前两件案子的案情比较简单,都是新形势带来的新问题。

而齐休盗婴案则属于看起来就有些曲折的。

其一,齐休不是塞国人,而是大明河南府灵宝县人氏。近一年来,他伙同同乡之人张世石、展元,何玉等人,疯狂在灵宝与秦州(陆港)两地之间转运,涉案婴儿不下五百,可以说非常夸张;

其二,据案卷描述,齐休本人不是普通农民,而是有大明秀才功名在身的缙绅。此人不似大奸大恶之人,反而自称在当地是善人。因见不得自幼失怙之人,便在灵宝县建起育婴堂,这都十几年的事了;

其三,关于婴儿来源盗婴说,齐休等人矢口否认。因为大明北地经济尚在恢复之中,弃婴简直不要太多,自己本就是开育婴堂的,何必再去偷到人家的婴儿?

其四,齐休很光棍地承认了婴儿转运过程中可能存在金钱交易。因为他这十几年办育婴堂只出不进,经济也难以支撑;

手下多次劝他,靠这笔钱可以救助更多的弃婴,那不是有功德的事吗?但齐休却始终没有松口,他的手下也一口咬定是他们几个私自做主,与齐(休)大善人无关;

而且,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这些人在塞国的消费非常之低,毫无奢侈作派不说,就连穷人都觉得寒酸;

其五,院方就案件判决分歧较大:一方坚持认为,婴儿交易明显是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性质比骗补贴还要严重数倍;国内也出现了一些盗卖婴儿的事件,虽没有直接证据显示与本案关联,但此类事不但造成人伦惨剧,更加使得【生育补贴条例】空转,是社会性危害极大的犯罪,必须予以严惩,要求对齐休等一干罪犯判处斩立决;

另一派观点认为,齐休没有参与盗婴的实证,转运者皆为大明弃婴,客观上有助于我国人口增长。此案尚无前例可循,但齐休是大明那边的善人,若处以死刑恐引起舆论反弹,于官府形象不利。

建议将齐休等人遣返,往后不许入境塞国。

这让刘学勤也犯了难,不是说拍脑袋就能决定别人的生死。

但之所以是大案,那必然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制定,肯定不能潦草结案。

于是在暗卫查阮希思案之时,刘学勤就让他们顺便调查下盗婴案。

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盗婴案竟有一名案犯没有归案,就是那个叫何玉的,竟然在卷宗中被含糊其辞带过。

何玉年不满三十,但相貌出众。早年间还曾赴陕西参加过一次塞音道场的入学考试,不第,转而走了科举的老路,竟然也是位秀才。

以上足见其家境颇为殷实。

他常年用各种化名在塞国境内行走,其人行事风格与那几名同伙迥异,何玉对赚钱之事似乎异常执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