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眼底散闪过一丝慌乱,为何自己会收到一张律师函。
他急忙看向里面,只见上面写着。
律师函
张伟律所函字第12号
霍山先生:
张伟律师事务所系经国家司法部依法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所依法接受林芝琴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后,仔细聆听了委托人的陈述和查阅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现根据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和结合其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就霍山联合叶柯涉及诽谤委托人名誉事宜,向你正式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向我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表明,委托人发现阁下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严重诽谤委托人的不实言论,在委托人关系网广泛传播。阁下上述行为,属于对委托人的攻击,干扰委托人的正常经营,已经对我委托方造成严重名誉侵害。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阁下这些诽谤信息给委托人具巨额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名誉权。
以上事实情况,有委托人向我所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为凭。
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246条
有鉴于上述事实情况,因你造谣内容侵害了王知春和风尘(春风组合)名誉,恶意损害其尊严及人格的形式发表,给委托人的名誉和人格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其个人形象贬损及社会评价大幅度降低,同时也给委托人家族所有成员及其亲戚朋友造成严重的伤害,故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依法完全有权对你提起民事诉讼,并保留追究你刑事责任的权利。为此,委托人特别授权本所律师郑重要求你:请你务必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后立即删除网上相关不实言论。若既时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其他善后事宜,本律师所将根据委托人授权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事先恕不再作任何通知。届时你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
特此致函。
孰利孰弊,请慎思而行。
看完这封律师函后,霍山心中只有一个念头:王知春这小子怎么敢?
然而,他的思绪并没有停止,紧接着脑海中又浮现出第二个疑问:到底是谁出卖了他?为啥知道是他下的黑手?
难道是叶柯那个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