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乾坤置业与原告在二零零九年六月签订了案涉欧洲花园小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法院于二零一二年才查封上述房产,故原告与乾坤置业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原告的上述行为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
其次,原告支付了百分之四十的购房款后,又陆续交付了案涉房产的电梯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办理了燃气使用证并实际装修入住。该房产已经被原告实际占有使用。
另外,原告名下虽有多处房产,但根据贵院调查的房屋登记信息显示,除了案涉房产为住宅外,其他房产用途均为商业。
原告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最后,虽然原告已支付的购房价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系由于乾坤置业停业及乾坤置业与被告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等原因使得原告一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
原告虽未继续支付购房款但其不存在过错,原告不应承担已付价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不利后果,原告的生存权益应当得到维护。
原告的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求。
完毕。”方轶拿着刚改好的代理词道。
“原告,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一份代理词。”中年男法官道:“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
当方轶走出中院大门时,天已经黑了,他看了看手机上显示的时间,晚上六点半,整整开了四个多小时庭。
此时的方轶肚子咕咕的叫,感觉两腿有些发飘,因为庭审时精力高度集中,消耗太大,又没有及时补充水分,他感觉大脑反应有些迟钝,身体有点虚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