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说道。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证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万元定金。
第三份证据,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无购车资格,建议被告借名买车。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我们也认可。
第三份证据,我们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是该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被告完全不知情。
完毕。”程经理道。
“被告进行举证。”田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程经理道。
“被告,我问下,你们与朱明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是朱明本人到场的吗?当时都有谁在场?”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时间太久了,我记不太清楚了,应该是朱明本人到场的。”程经理眼神闪烁,看着桌上的答辩状道。
“《车辆销售确认单》上的签字是原告的吗?”田法官追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