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章 证据不足!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胖法官看向欧阳杰。
“我不认。我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欧阳杰用力的咬着下嘴唇,整个身体在微微颤抖着,看得出来他非常紧张。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胖法官冷冷的看了欧阳杰一眼后,看向方轶。
方轶拿起准备好的辩护词道:“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欧阳杰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自身重伤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不包括自损行为。在不危及国家、公共安全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自然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而这种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以人的伤亡作为定罪量刑条件的,一般不包含自己对自己造成的伤亡。
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再例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更是直接明确规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上述条款规定的‘人’显然不包括‘本人’。
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应作限缩解释
限缩解释,顾名思义是指缩小法律条文之文义,使之局限于核心意义,以正确阐释法律条文真实合理含义的解释方法。
上述解释中规定的中“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如果包括本人和他人,会带来逻辑上的混乱。
例如,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我们认为,此处的“死亡一人”不应包括本人,因为如果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再规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中,都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