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又称‘防卫目的’,也就是防卫人主观上实施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中防卫意图是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互相斗殴中,斗殴双方都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
实践中,互殴行为一般具有预谋性,行为人对互殴的时间、地点、相对人比较明确,有相对具体的计划,往往为之做出充分准备,并很可能携带互殴所需凶器等。
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多具有突发性,侵害事件突然发生,行为人对该侵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对人事先往往并不明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采取措施进行抵御或者反击。
回到本案,上诉人吕晨在酒吧与洪方舟发生冲突后,去车上取刀并再次回到酒吧,但既未主动伤害洪方舟,也未对在场的朋友讲述曾与洪方舟有过冲突一事,可见其取刀的主观目的与其所说一致,是在察觉到洪方舟可能对其侵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准备,其主观上并无非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且其事先对此后所发生的事件也不知,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互殴。
被害人邹明龙等人在洪方舟的指使下,尾随至饭馆门口,见吕晨等人下车,随即对吕晨等人进行殴打,当即将一人打倒在地,又殴打吕晨等人,邹明龙等人的行为属于对公民身体健康所实施的不法侵害。
吕晨在突遭他人攻击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动地加入到反击之中,在吕晨使用所携带的弹簧刀展开防卫之时,邹明龙正在对其实施殴打,其同伙正在对吕晨的朋友进行殴打,此时此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邹明龙受致命伤为刀伤,此伤是吕晨在进行防卫的过程中造成的。因此,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邹明龙在对吕晨实施殴打时,并没有持凶器,而是徒手进行,吕晨却用弹簧刀对邹明龙连刺数刀,并在邹明龙停止侵害且受伤逃走的情况下,继续追赶并踢打邹明龙,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最终直接造成邹明龙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吕晨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过重,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