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周英琪与赵晓杰的计划,两人在不远的将来要一起生活,成为一家人。有鉴于此,周英琪为赵晓杰的职务升迁进行活动,虽有违纪之嫌,但也属人之常情。
因此,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一百八十八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完毕。”方轶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有检察院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先由抗诉的公诉人发言,然后是上诉人发言,最后是辩护人发言)
接下来各方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与一审时一致,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不再赘述。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和佳月公司给予的款项,共计八百四十八万元,该款项均应属于受贿款。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周英琪虽然与赵晓杰是情人关系,但赵晓杰多次给予周英琪大额财物,并请周英琪为其职务晋升和减免责任进行帮助,周英琪根据赵晓杰的请托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进行推荐、说情。从整体上看,周英琪是在为赵晓杰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应定性为受贿。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能准确评价周英琪的整个行为性质,造成减少部分犯罪事实。同时,上诉人周英琪利用其对供应商遴选上的权利,帮助赵晓杰的亲戚邹佳和赵月成立的佳月公司,取得科技公司的业务,并收取三十万元,其行为亦应认定为受贿。
三、一审法院判决对于周英琪使用受贿款项购买的房屋,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财产及收益予以追缴,系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以上为本院的抗诉意见,完毕。”检察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