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我理解,‘携带凶器’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1、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一律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也应按照抢劫罪定罪。
在案发过程中,罗达英虽然携带了斧头,但是从始至终他都没有拿出来使用过。而且斧头也不属于管制刀具。所以罗达英的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回答完毕。”周颖自信满满的笑道。
“嗯,斧头确实不在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之列,而且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密码箱的过程中始终未使用斧头,这确实是事实。
但是罗达英去银行,为什么要带一把斧头呢?他又不是去做木匠活儿,其合理性如何解释?”方轶微笑着看向周颖。
周颖一怔,她的注意力全在法条上,根本没考虑携带斧头去银行的合理性,解释为自卫,怕别人抢?他去银行就是为了弄钱,显然说不通。法官可不是傻子。
她的大脑有点反应不过来:“这……”
“斧头不属于随身携带品吧?有带钥匙、带手机的,没见谁出门带把斧头的,对吧!恐怕有这爱好的只有电影《功夫》里的斧头帮。
一个成年人无缘无故的将斧头携带在身上,这不合常理啊!你如果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咱们就可以这么辩护。”方轶笑呵呵道。
“那……罗达英没有使用啊,携带斧头不得加以显示,才能被定性为抢劫罪吗?从始至终他没有拿出过斧头啊!”周颖皱着眉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