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章 牵连犯
“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提交。”三方道。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很简单,就是被告人的供述、郑少明和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居委会主任和邻居们的证言,还有那条捆人用的绳子。
对这些证据所反应的案件事实,吴珊珊均表示认可。经逐一质证,方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珊珊以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应当认定本案具有侮辱情节,应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珊珊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检察员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检察员是按照最高限,顶格建议的刑期。
接下来是被告人自行辩护,吴珊珊还是那套词,反正她咬死了自己是为了出气才绑的被害人,没有拘禁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