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7章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
“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包括三种情况:一、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二、犯罪嫌疑人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三、由亲友送去投案。”方轶道。
“方律师,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应该属于第二种,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耿昆山道。
“您听我说完,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比较好理解;第三种情况是由亲友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比较好区分。关键是第二种情况。
在第二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已准备去投案,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您儿子耿迪在案发后逃到他叔叔家,在他叔叔的追问下,将杀人的事说了出来,并在叔叔的劝说下同意去自首。这只能表明他有投案的意思表示。
之后,他叔叔担心耿迪反悔,偷偷报案,公安机关将耿迪抓获归案。
您儿子耿迪虽然已有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但并未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也未委托他叔叔代为投案,他叔叔报案后也未送他去投案,也就是说耿迪没有投案的行为,故按照法律的规定,耿迪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方轶解释道。
“啊?!这么说我儿子肯定要被判死刑了?”耿昆山一下慌了。
“那也不一定。
耿迪的行为虽然存在不被认定为投案自首的风险,但耿迪的叔叔耿昆水积极规劝耿迪投案自首,并主动报案,耿迪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我认为省高院在判案时不可能不考虑,极有可能会从轻处罚,维持原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争取犯罪分子的亲属积极配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方轶道。
“哦,这样说,我儿子还是有机会活命的!”耿昆山心里稍微踏实了些。
“不过这案子确实不好办,案件事实非常清楚,风险还是有的,我不能给您任何保证。”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