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传青考虑到投资开发公司已经对该项目投资了大量的资金,为了保证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他答应对牛家进行赔偿。此后牛盛明与农传青进行了多次交涉。
经双方协商,牛盛明与农传青最终达成一致,由投资开发公司赔偿给牛盛明人民币共计五十万元。
三日后,牛盛明在一份由农传青起草的关于愿意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牛盛明不在JB该项目的承诺书上签字后,收到农传青支付的首期款项二十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牛盛明抓获,追回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已发还。今年四月中旬,县检察院以牛盛明犯敲诈勒索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牛盛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牛盛明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牛盛明不服,提出上诉。
“包女士,我问您下,是您丈夫牛盛明主动联系的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还是对方先给您丈夫打的电话?是谁先联系的谁?”方轶问道。
“我们就是一个小老百姓,哪有人家投资开发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啊,是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给我家牛盛明打的电话。
当时我们俩正在店里忙,手机响了,接完电话后,牛盛明说是投资开发公司打来的,想找他谈赔偿的事。”包丽回道。
“嗯,我认为,您丈夫的案子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胁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