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9章 弄巧成拙
“二、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采用威胁、要挟手段;
2、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威胁、要挟的人内心恐慌、惧怕;
3、被胁迫者因之处分了财产,将财物交予威胁、要挟者。
本案中,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1、牛盛明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是在行使正当权利。
牛盛明先将索赔材料与J报材料分别交给相关部门后,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才联系他,在此过程中牛盛明并未告知农传青,其已经向相关部门J报项目违法、违规。
也就是说,牛盛明并没有直接向投资开发公司以举报为条件,进行所谓的“威胁、要挟”。
2、投资开发公司得到牛盛明J报的信息,不是来源于牛盛明主动告知,更不是牛盛明附条件地向其提出索赔。
投资开发公司为了解牛盛明的真实意思,主动约见牛盛明。
牛盛明在见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后才将J报信和索赔材料交给他。也就是说,将J报信与索赔材料联系一起是投资开发公司主动行为的结果,在见到牛盛明之前,投资开发公司就已经有了这个想法。
3、牛盛明与投资开发公司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
牛盛明一开始并不同意签订承诺书,经过谈判,投资开发公司再三保证不会让人知道,并称大家都要遵守承诺后,其才签署的承诺书。